当被告不接电话,法院首先会尝试直接送达,即派工作人员前往被告的住所地,向被告本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送达传票等文书。
若被告拒绝接收,送达人可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此外,当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时,法院可进行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一旦传票成功送达,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这意味着法庭会在被告缺席的状况下,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陈述,结合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审理并裁决。
公诉刑事案件中,若被告人拒不到庭,法院可采取拘传等强制手段使其到庭;若被告人因客观原因,如突发重病无法到庭,法院通常会延期审理。
而自诉案件中,被告人经合法传唤不到庭,法院在查明事实后可缺席判决。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同样可以缺席判决。
而且,被告不出庭还可能被视为不积极履行诉讼义务,这会对其在行政程序中的权益维护产生负面影响,无法充分向法院阐述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