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这意味着从劳动者入职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到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用人单位都需额外支付一倍工资。
在实际索赔过程中,劳动者需注意收集证据,用以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工资支付记录是重要证据之一,如银行转账明细,若每月固定时间有来自用人单位的工资入账,可证明双方存在经济关联。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
若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可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逾期不付的,责令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加付赔偿金。
最后可通过法律途径强制维权。若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可向法院起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对生效裁决用人单位仍不执行的,劳动者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