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公司破产清算需遵循严谨流程。
首先是申请与受理环节,债务人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等情形,可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法院受理后,会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将接管公司财产、印章、账簿等资料,调查财产状况。
进入债权申报与审查阶段,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会确定债权申报期限,通常自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
接着召开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重整计划、和解协议、财产变价方案等重要事项。
当公司财产分配完毕,管理人应请求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在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法院终结裁定,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至此公司正式终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公司破产清算偿债遵循严格顺序。
若公司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债务,各债权人按比例受偿。
债权人还需留意公司股东责任。若公司股东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情形,债权人可要求股东在未出资或抽逃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公司破产清算不足以偿还债权人债务时,法律规定了明晰的清偿顺序与救济途径。
债权人务必密切留意破产清算进展,依法依规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