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营者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若员工违反与企业签订的保密协议,将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泄露给竞争对手,同样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当泄露商业秘密行为达到一定严重程度,还可能触犯《刑法》中的侵犯商业秘密罪。
泄露商业秘密不仅涉及刑事、行政责任,还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商业秘密权利人因他人泄露秘密遭受经济损失的,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如因商业秘密泄露导致的利润减少、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
依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泄露商业秘密罪的认定需满足特定条件。
首先,要有明确的商业秘密存在,即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其次,必须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这包括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述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再者,该行为需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根据2025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侵犯商业秘密罪“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即造成损失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三十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