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方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正在审理的一审、二审案件,认为存在法定错误情形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这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体现,旨在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司法公正。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这明确了在一审阶段,若检方认为判决、裁定有误,可通过抗诉启动二审程序。对于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此时,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若认为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也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促使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
检方抗诉并不意味着法院必须更改原判决。法院对抗诉案件会进行全面、独立的审查和审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在审判监督程序中,法院同样会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裁决。如果经过重新审理,法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即便检方提出抗诉,法院也会维持原判;只有当法院认定原判决确实存在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等问题时,才会依法改判。这体现了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确保判决结果基于客观事实和准确适用法律,维护司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