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遗嘱的效力并非由公证与否决定。
遗嘱形式丰富多样,涵盖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以及公证遗嘱。其中,自书遗嘱要求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立遗嘱的年、月、日;代书遗嘱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同时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都要签名,并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同样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需在遗嘱的每一页签名并注明日期;以录音录像形式订立的遗嘱,也得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要在录音录像中记录下自己的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口头遗嘱较为特殊,仅在遗嘱人处于危急情况下方可订立,且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一旦危急情况消除,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便无效。
只要遗嘱满足相应的法定形式要件,并且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同时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即便未经公证,该遗嘱依然有效。
另外,在立遗嘱过程中,家人是否在场并非影响遗嘱效力的关键因素。像自书遗嘱,完全由遗嘱人自主完成,无需家人见证;代书、录音、口头遗嘱的生效关键在于符合条件的见证人,而非家人必须在场;公证遗嘱则依照公证机构的程序办理,同样没有要求家人在场。
设立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需全方位满足诸多条件。
在主体资格上,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清晰认知自身行为及其后果。
在意思表示方面,遗嘱内容必须是遗嘱人内心真实意愿的体现,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从内容合法性来讲,遗嘱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不能剥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必要继承份额。
在形式上,务必严格遵循各类遗嘱的法定要求。
总之,遗嘱的效力与设立有着严谨且明确的法律标准。公证并非遗嘱生效的必备条件,家人不在场通常也不影响遗嘱效力,而设立遗嘱时全面符合法定条件才是确保遗嘱具有法律效力的核心。为避免身后可能出现的继承纠纷,建议人们在设立遗嘱前,充分学习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或者咨询专业法律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