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罪的量刑分为三个层级:
1、基础量刑:
此层级适用于一般情节,如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等行为。
2、加重量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情节严重包括: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3万元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30万元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120人以上;建立赌博网站后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且违法所得达3万元以上;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且违法所得达3万元以上等情形。
3、特别加重量刑:
造成极其恶劣社会影响、组织未成年人参赌或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量刑时需综合考量犯罪情节、获利数额、社会危害程度及被告人主观恶性。
自首、立功、退赃退赔等从宽情节可依法减轻处罚,而累犯、主犯等从重情节将导致量刑升级。
网络开设赌场罪的拘留期限最长为37日(30日提请审查期+7日检察院审查期)。
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将被继续羁押;若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需立即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案件涉及跨区域作案、电子数据取证困难或被告人可能毁灭证据,公安机关可能申请延长拘留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拘留期限分为三个阶段:
1、一般期限:公安机关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为3日;特殊情况可延长1至4日,总期限不超过7日。
2、特殊期限: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至30日。
3、检察院审查期限:检察院应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7日内作出决定。
我国对网络开设赌场罪的规制体现了“分层打击+程序保障”的双重逻辑。量刑标准通过数额与情节的双重评价体系,精准区分犯罪危害程度;拘留期限则通过严格的程序规范,平衡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