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某死亡后,家属委托两家鉴定机构出具报告,一份排除中毒,另一份排除机械性损伤与窒息,但均未明确死因,仅“不排除猝死可能”。
保险公司据此主张按合同中的猝死责任赔付50万元,而家属坚持要求按意外伤害赔付100万元。
根据《保险法》及司法实践,意外伤害需满足“外来性、突发性、非本意性、非疾病性”四要素,有交通事故、高空坠物等。
而猝死则被定义为“平时健康者因潜在疾病突发,在24小时内死亡”,其核心特征是疾病导致的自然死亡。
上海金融法院二审判决明确,家属作为主张意外伤害的一方,需承担初步举证责任。但现有证据仅能排除中毒、外伤等死因,无法证明“外来因素直接导致死亡”。
反观猝死可能性,结合韦某死亡前行动无异常、无外伤痕迹等事实,法院认定“猝死概率显著高于意外伤害”,最终驳回家属上诉,维持猝死赔付50万元的判决。
主审法官指出,传统意外险因猝死不属“外来伤害”而拒赔,易引发纠纷。
本案中保险公司通过附加猝死责任,将证明标准从“排除疾病”降低至“24小时内死亡”,既回应了公众对猝死保障的需求,也减少了理赔争议。
1. 基础保障
因意外导致死亡,赔付100%保额。交通事故、溺水、触电等。
意外伤残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分级赔付,十级伤残赔10%保额,一级伤残赔100%。例如车祸导致肢体缺失、烧伤留疤等。
2. 医疗费用补偿
报销因意外导致的门诊、住院费用,包括手术费、药费、护理费等。
住院津贴按住院天数给付补贴,通常为100-500元/天,用于弥补误工损失。
3. 特殊场景扩展
乘坐民航、火车、轮船等公共交通工具时发生意外,可获双倍赔付。
部分产品扩展保障滑雪、潜水、攀岩等高风险运动,但需提前告知保险公司。
4. 免责条款
疾病导致的心脏病突发、脑溢血等,即使突发也不属意外;自杀、自伤或参与犯罪活动导致的伤害;未告知保险公司参与高风险运动,或违反安全规定导致事故。上述这些情形不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