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商品住宅及非住宅的业主,需按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具体而言,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建筑成本不同,一线城市,建筑成本相对较高,可能按接近8%的比例收取;而一些三四线城市,建筑成本较低,或许会以5%的比例确定首期交存数额。
同时,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数额,并适时调整。
此外,部分地区还存在按购房款比例收取的情况,一般为购房款的2%-3%。
对于出售公有住房,维修基金的交存又有不同规定。从业主角度,需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从售房单位来看,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根据相关法规,房屋灭失是维修基金退还的常见情形。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房屋灭失的,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在这类情况下,业主需向当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供房屋灭失证明(如自然灾害鉴定报告、拆迁协议等)、身份证明、维修基金缴纳凭证等材料,经审核通过后,管理部门将按规定退还维修基金。
除房屋灭失外,重复缴纳维修基金也可申请退还。
在房产交易或缴纳过程中,有时会因操作失误等原因,出现同一房屋多次缴纳维修基金的情况。
一旦发现重复缴纳,业主可持重复缴纳的证明材料(如多份缴费凭证)、购房合同、身份证明等,向维修基金管理部门申请退款。
管理部门核实后,会将多缴纳的部分退还业主 。另外,若因退房导致房屋交易取消,在符合一定条件下,维修基金也可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