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资金清退的前提是公安机关对涉案资金的追缴与处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非法集资案件立案后,公安机关会全力追缴涉案资金,包括犯罪分子转移、隐匿的赃款,以及用赃款购买的房产、车辆、理财产品等资产,这些资产会依法查封、扣押、冻结。
同时,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六条,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会组织有关部门对涉案资产进行梳理、甄别、认定和处置,明确可用于清退的资金范围。
其次,受害人需按要求完成债权申报,这是参与资金清退的关键步骤。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或审判阶段后,办案机关(如检察院、法院)或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会发布债权申报公告,明确申报期限、地点及所需材料。
受害人需在规定期限内,携带身份证、投资合同、转账记录、收款凭证等材料,到指定地点申报债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对于经查证属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最后,资金清退遵循“按比例分配”原则,且需优先扣除必要费用。
清退时,会先扣除案件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产生的必要费用(如资产评估费、保管费),再按受害人的实际损失比例进行分配。
首先,若受害人仅为单纯的资金投入者,无主观违法故意,也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组织、策划或推广,通常不构成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非法集资的核心在于组织者、领导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非法吸收公众资金,而受害人往往是因被高额回报误导、欺骗才投入资金,缺乏“危害社会”的主观故意。
其次,若受害人在参与过程中,不仅自身投入资金,还协助非法集资组织者吸收他人资金,可能因参与共同违法犯罪而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但一旦突破“特定对象”范围,或主动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帮助,就可能被认定为共犯。
最后,对于“明知是非法集资仍参与”的情形,虽不必然构成犯罪,但可能影响自身权益保护。
若受害人明知项目属于非法集资,却因追求高收益仍主动投入资金,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利益”,其通过非法集资获得的利息、分红等收益,办案机关会依法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