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及相关法律法规中,人体损伤程度的划分具有严格规范性,其中轻伤的等级界定是重要组成部分。
需首先明确的是,现行有效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仅规定了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不存在轻伤三级这一分类,此前部分民众对“三级”的认知属于常见误区。
以定义来说轻伤是指造成肢体或容貌损害、听觉视觉等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对人身健康造成中度伤害的损伤,具体分为一级与二级两个梯度。
轻伤一级的损伤程度相对较重,指由致伤因素导致的原发性损伤或其引发的并发症,虽未危及生命,但会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中度损害或明显影响容貌。
轻伤二级则属于轻度损伤范畴,同样未危及生命,但仅造成组织器官结构、功能轻度损害或影响容貌。
具体情形包括:头皮创口或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面部单个创口或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累计6.0cm以上),肢体皮肤单个创口或瘢痕长度4.5cm以上等。
要判断九级伤残是否算残疾人,需先明确伤残等级评定与残疾人认定的核心区别——二者依据不同标准,不能直接等同。
从伤残等级来看,九级伤残源于《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该标准将伤残分为一至十级,一级最重、十级最轻。
九级伤残意味着身体某部位因损伤导致功能部分丧失,如颅骨缺损25.0cm²以上、一肢丧失功能25%以上等,主要用于交通事故、工伤事故等案件中的赔偿计算,体现的是损伤对劳动能力、生活质量的影响程度,但这一等级本身并非残疾人认定的直接依据。
而残疾人认定需依据《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该标准将残疾分为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多重残疾七大类,每类残疾又分为一至四级,一级为极重度、四级为轻度,只有达到对应类别四级及以上残疾标准,才能被认定为残疾人。
具体到九级伤残,多数情况下,九级伤残对应的功能障碍程度未达到《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中四级残疾的标准。
不过,若九级伤残同时伴随其他功能障碍,需由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残疾评定,结合整体障碍程度判断是否符合残疾人认定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