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私挖地下室的行为根据违法情节与危害后果,可能触及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其中核心刑事罪名围绕公共安全与施工责任展开,具体如下。
1.危险作业罪
危险作业罪是此类行为最常见的入罪罪名,适用于具有重大安全隐患但尚未造成实际严重后果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擅自从事高度危险建筑施工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现实危险的,即构成该罪,可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司法实践中,私挖行为破坏房屋承重结构、开挖深度过大且无支护措施,经检测认定房屋风险等级达到破坏级,即便未发生坍塌伤亡,仍可据此定罪。
2.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若行为已造成重大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故意实施此类行为危害不特定多数人安全,最高可判处死刑;过失导致危害结果的,视情节处三年以下或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毁坏财务罪
私挖过程中故意破坏房屋承重结构等财物并造成严重损失,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数额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需注意,上述罪名的认定需结合行为是否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是否具有现实危险或造成实际后果等综合判定,未达刑事标准的将按《土地管理法》等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物业作为小区日常管理者,对业主私挖地下室的行为负有法定监管义务。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物业有权对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制止,并及时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具体而言,物业需履行以下职责。
1.事前审查义务:对业主提出的装修方案,尤其涉及建筑主体结构变动的施工,物业应要求业主提供规划许可、施工资质等证明文件;若未取得合法审批,物业有权拒绝施工队伍进场。
2.事中巡查义务:装修期间,物业需定期巡查施工现场,核查施工范围是否超出审批范围、施工人员是否具备资质;若发现私挖地下室等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并上报城管、住建等部门。
3.事后报告义务:若物业因疏于监管导致私挖行为持续,可能因未履行报告义务而承担行政责任。
若物业与业主恶意串通,协助或放任私挖行为,还可能构成共同侵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物业需与业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