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经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方拒绝离婚,另一方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具体程序如下:
1、准备证据:需提供分居满两年的证明,包括分居协议、租房合同、居委会或物业出具的居住证明、通信记录(如微信、短信中关于分居生活的讨论)等,以证明双方因感情不和已连续分居满两年;
2、提起诉讼:向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提交起诉状、身份证、结婚证及分居证据,法院受理后将安排调解;
3、调解与判决:法院会优先调解,若调解无效且确认分居事实属实,法院将依据《民法典》判决准予离婚。
分居两年需满足“因感情不和”且“连续分居”的条件,若分居期间仍有联系或共同生活,可能影响判决。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分居期间,父母婚姻关系虽存续,但抚养义务不因分居而消除,具体规则如下:
1、抚养费支付义务: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需按约定或法院判决支付抚养费,用于子女生活、教育、医疗等必要开支。
2、补付请求权:若一方未支付分居期间抚养费,另一方有权以子女名义起诉要求补付。
法院将依据子女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及当地生活水平确定抚养费数额,通常为未直接抚养方月收入的20%-30%。
3、支付方式与期限:抚养费可定期支付(如按月),有条件的可一次性支付。
未直接抚养方经济困难,可协商分期支付,但需保障子女基本生活需求。
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抚养费的范围,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明确,抚养费数额可根据子女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比例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