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的立案标准以《刑法》为基础,由司法解释细化明确,首要前提是界定行为的违法性本质。
法律将“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列为核心违法情形,这些行为的关键在于实质降低或剥夺产品应有的使用性能,且需具备向不特定对象销售的经营性特征。
数额维度是立案的核心量化依据,分为已销售与未销售两种情形。
已销售的伪劣产品销售金额达五万元以上即达追诉条件,此处“销售金额”涵盖出售后所得与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若伪劣产品尚未销售,但货值金额达十五万元以上,以犯罪未遂定罪处罚。
此外,已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乘以三倍后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达十五万元的,同样符合立案标准。
货值金额以标价计算,无标价则按同类合格产品市场中间价确定,难以核算的需委托指定机构估价,多次行为未经处理的金额累计计算。这些标准共同构建起罪与非罪的清晰边界,确保刑事追责的精准性。
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举报渠道需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首先是市场监管部门主导的举报途径,这是最常用的基础渠道。
消费者可通过全国12315平台,包括线上平台、电话热线等方式,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问题,该渠道覆盖流通领域的假冒伪劣产品举报。
无论是日常消费中购买到的伪劣商品,还是发现的商家违法销售行为,均可通过此途径提交举报信息,市场监管部门会根据线索开展调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如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
若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如销售金额较大、存在严重危害人身安全情形等,可直接向公安机关举报,通过拨打110或前往当地派出所提交线索,公安机关会对线索进行审查,若符合刑事立案标准,将立案侦查,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此外,涉及特定领域的假冒伪劣产品,还可向对应的行业主管部门举报,如药品、医疗器械类假冒伪劣产品,可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农产品领域的问题,可向农业农村部门反映,这些部门具备专业监管能力,能针对领域内的违法问题开展精准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