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导未成年人直播行为具有明确的违法性,其核心在于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时,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若企业或个人未经允许诱导未成年人直播,将触犯该条款。
同时,《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四条明确,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直播活动虽形式多样,但若涉及经济利益获取,实质上属于就业范畴。诱导未成年人直播,可能使其陷入过度劳累、心理压力过大等困境,严重影响其身心健康及未来发展。此外,若诱导行为伴随胁迫、威胁等手段,还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的拐骗儿童罪,即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诱导直播是否构成诈骗,需根据行为本质是否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来判断。诈骗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处分财产。在直播场景中,若主播或平台通过虚假宣传、夸大效果等手段,诱导观众基于错误认识而打赏,且打赏款项被非法占有,则可能构成诈骗罪。
例如,主播虚构“完成任务即可获得高额回报”等事实,诱导观众大量打赏,实则将款项据为己有,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但若观众打赏是基于对主播表演的真实欣赏,且主播未实施欺骗行为,则不构成诈骗罪。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结合具体证据,如聊天记录、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判断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从而认定是否构成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