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未投保车损险的车主撞损他人车辆时,需优先通过交强险进行赔偿。
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若对方车辆维修费用在此限额内,由交强险全额赔付;超出部分,若车主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则由该险种按合同约定补充赔偿;若未投保商业三者险,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需由车主自行承担。
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认定赔偿范围时,严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确赔偿项目包括车辆维修费用、车辆所载物品损失、车辆施救费用等。
事故导致车辆贬值损失,需经专业评估机构鉴定并符合“合理且必要”标准,方可纳入赔偿范围。
根据《保险法》第二条,车损险的赔偿范围限于被保险车辆因碰撞、倾覆、火灾等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
但实践中,车损险并非100%赔付,存在以下限制:
其一,绝对免赔率:若车主未投保不计免赔险,保险公司将根据事故责任比例扣除免赔率。
其二,责任免除条款:若事故由酒驾、无证驾驶、故意制造事故等违法行为导致,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依据《保险法》第二十七条。
其三,超保险金额部分:车损险按投保时车辆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若损失超过该金额,超出部分由车主承担。
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车损险理赔纠纷的审查重点包括:保险合同是否有效、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免赔条款是否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等。
车辆损失由第三方造成,车主可依据《保险法》第六十条行使代位求偿权,即由保险公司赔付后向第三方追偿。
未投保车损险时,车主需承担自身车辆损失风险,而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仅能覆盖他人损失。投保车损险后,理赔结果受免赔率、责任免除等条款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