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层面,一楼住户通常无需承担加装电梯费用,具体以 “谁受益、谁出资” 原则及约定为准。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三条明确,建筑物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专有部分面积比例确定,而加装电梯的特殊性在于受益程度存在显著差异。
多地政策及司法实践均遵循 “谁受益、谁出资” 原则,上海、杭州等地明确一楼可免缴费用,因一楼日常极少使用电梯,不属于主要受益群体。但若业主之间协商一致约定一楼出资,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则需按约定履行,如部分小区为平衡利益约定一楼象征性出资。
同时,《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二十二条虽鼓励加装电梯,但未强制非受益业主出资,进一步印证一楼无法定出资义务。
若一楼住户反对加装电梯,其他业主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协商与补偿
在社区或街道办主持下,召开业主大会表决加装方案,同时与一楼住户沟通补偿事宜。补偿可包括直接经济补偿、施工期间房屋保护措施(如降噪、防尘)或未来物业费减免。例如,上海某小区通过协商,由高层业主共同补偿一楼住户每户5万元,最终达成一致。
(二)行政调解
若协商未果,可向市住建局或区住建委反映情况,请求督促社区或街道办介入调解。根据《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二十二条,国家支持老旧小区加装电梯,但需兼顾低层住户权益,行政机关可协助制定公平方案。
(三)法律途径
若调解无效,其他业主可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排除妨害请求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一楼住户停止阻挠施工。诉讼时需提供业主大会表决记录、补偿方案协商记录等证据。法院将根据“多数决”原则及相邻关系处理规则裁决,但通常不会强制一楼住户出资,而是要求高层业主承担主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