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这一条款为低保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提供了法律保障。
在具体报销方面,低保户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可享受较高的报销比例。
对于门诊慢性病和特药,报销比例也不低于65%,门诊特药报销比例甚至可达80%
同时,《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也明确规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等困难群众,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可享受相应的医疗救助。
这意味着,低保户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若仍有经济困难,可进一步申请医疗救助,以减轻医疗费用负担。
低保户住院报销后,确实存在二次报销的可能。这里的二次报销,主要指通过大病保险或医疗救助等方式进行的再次报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其中就包括了大病保险的报销机制。
对于低保户而言,若其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一定额度(如某些地区规定的1.1万元),则可启动大病保险进行二次报销,且报销比例通常较高(如75%),不设封顶线。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及相关地方性法规,低保户在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后,剩余部分还可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
这种医疗救助通常是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基础上进行的二次报销,救助比例和封顶线因地区政策而异,但一般可再报销60%左右,封顶线为3.5万元。
对于跨省异地就医的低保户,部分地区还实现了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的一站式直接结算,无需再回当地民政部门申请二次报销,进一步简化了报销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