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AI深度伪造犯罪
依托深度学习技术,犯罪分子通过换脸、拟声等手段伪造虚假信息实施诈骗、诽谤或政治操纵。此类犯罪违反《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若伪造内容涉及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侮辱诽谤他人,则可能触犯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或第二百四十六条“诽谤罪”。技术伪造的“真实感”模糊了法律认定的边界,需通过技术鉴定与行为动机综合判定。
二、网络病毒与勒索软件犯罪
犯罪分子开发恶意软件攻击计算机系统,窃取数据或索要赎金。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第二百八十六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此类行为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若造成重大损失,则适用“后果特别严重”条款,最高可判十五年有期徒刑。勒索软件犯罪的跨国性特征,需通过国际司法协作强化打击。
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如身份证号、行踪轨迹、生物识别数据)的行为,直接违反《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该条款明确“情节严重”标准,包括信息数量、违法所得及用途等要素。数据黑产已形成“窃取-交易-滥用”的完整链条,需从源头治理数据泄露风险,强化平台企业数据安全责任。
四、虚拟货币洗钱犯罪
犯罪分子利用虚拟货币匿名性转移赃款,逃避监管追踪。此类行为可能触犯《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与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司法实践中,需通过资金流向分析、交易特征识别等技术手段固定证据,突破虚拟货币“去中心化”带来的取证难题。
五、互联网金融诈骗犯罪
以某平台暴雷、虚拟货币理财、区块链传销为典型,犯罪分子虚构高收益项目吸引投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集资诈骗。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量刑依据涉案金额、受害人数及主观恶性。此类犯罪常披着“金融创新”外衣,需穿透式监管识别风险。
六、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利用技术手段虚构交易量、操纵价格或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违反《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该条款明确“情节严重”标准,包括交易金额、获利数额及市场影响等要素。高频交易、算法操纵等新型手段对传统监管模式构成挑战,需完善技术监测体系。
七、电信网络诈骗集团犯罪
以“杀猪盘”、冒充公检法、虚假投资为典型,犯罪集团通过分工协作实施规模化诈骗。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结合《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涉案金额超50万元或造成被害人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可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八、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为诈骗集团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或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违反《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该条款针对网络犯罪“分工细化”特征,将“情节严重”标准设定为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旨在切断犯罪链条的技术支撑。
九、破坏环境资源犯罪
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等行为,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随着“双碳”目标推进,碳排放数据造假、虚拟货币“挖矿”等新型环境犯罪涌现,需通过立法扩展犯罪客体范围,强化环境司法专门化建设。
十、民生领域新型侵权犯罪
包括基因编辑食品造假、锂电池非法改装、医疗数据泄露等,直接威胁公众生命健康与财产安全。此类犯罪可能触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第一百四十六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等条款,需通过行业规范与技术标准衔接强化预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