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危险驾驶罪
作为当前起诉量最高的罪名之一,本罪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实施追逐竞驶、醉酒驾驶、从事校车或旅客运输严重超员超载、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本罪为危险犯,无需造成实际损害结果即可构成,处拘役并处罚金。司法实践中,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即认定为醉酒驾驶,校车超载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即符合“严重超员”标准,体现了对公共交通安全的前置化保护。
二、盗窃罪
侵犯财产类犯罪的典型代表,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财物,或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通常1000元至3000元以上)即构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两高”司法解释明确,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属于“多次盗窃”,进入他人住宅实施盗窃无论数额均构成犯罪,携带凶器盗窃则侧重对人身安全的潜在威胁考量。
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
伴随电信网络诈骗高发衍生的关联犯罪,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技术支持或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将其规定为独立罪名,最高可处三年有期徒刑。根据最高检2024年数据,该罪起诉人数已达14万余人,“情节严重”包括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上、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等情形,司法中通过行为频率、获利情况等综合推定“主观明知”。
四、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掩隐罪)
网络犯罪链条中的重要环节,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构成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023年该罪起诉人数同比上升66.2%,司法解释明确将通过虚拟货币转移赃款、收购他人犯罪所得的“两卡”等行为纳入规制范围。
五、诈骗罪
传统与新型犯罪交织的典型罪名,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数额较大(3000元至1万元以上)即构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随着犯罪形态演变,司法解释已将电信网络诈骗、利用虚假投资平台诈骗等纳入规制,明确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即便未获利也可认定为未遂。
六、故意伤害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常见犯罪,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需造成轻伤以上损害结果。《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根据伤害程度分级处罚,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最高可判处死刑。司法实践中,通过伤情鉴定区分轻伤、重伤等级,主观上需具备伤害故意,区别于过失致人伤害行为。
七、开设赌场罪
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高发犯罪,指开设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或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的行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构成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解释明确,建立赌博网站接受投注、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等均属“开设赌场”,抽头渔利数额累计5000元以上即达追诉标准。
八、寻衅滋事罪
维护公共秩序的重要罪名,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财物或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列举了四类典型行为,构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纠集他人多次实施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实践中,“情节恶劣”包括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以上轻伤、损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等情形,网络空间起哄闹事引发公共秩序混乱也可构成本罪。
九、交通肇事罪
与公共安全密切相关的过失犯罪,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构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肇事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司法解释明确“重大事故”包括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等情形,体现了对交通法规违反与事故后果的双重考量。
十、侵犯知识产权罪
伴随新业态发展日益增多的犯罪类型,涵盖假冒注册商标、侵犯著作权、侵犯商业秘密等具体罪名。《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专门规定此类犯罪,根据罪名不同最高可判处十年有期徒刑。2023年该类犯罪起诉人数同比上升52%,新型案件包括盗印“剧本杀”剧本、爬取传播网络作品等,司法解释已将“直播引流售假”“真假混卖”等行为纳入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