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重大事故的领导追责标准以职责法定、过错关联、后果匹配为核心,核心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与《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
从责任判定的核心要素来看,有如下三大要素:
一、未履行法定职责
包括未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决策部署、未将安全工作纳入议事日程与考核体系、未保障安全监管经费与装备、未建立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机制等。地方党政主要负责人存在此类失职情形,即满足追责前提。
二、存在失职渎职行为
对已发现的重大隐患未采取整改措施、违规审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项目、阻挠干涉安全执法与事故调查等,此类主动过错行为将直接加重追责力度。
三、后果与责任匹配
根据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经济损失及社会影响,追责分为行政处分与刑事责任两个层级。
1.行政处分:对地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监管部门正职负责人,一般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公职处分。
2.刑事责任:构成玩忽职守罪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由国务院直接对省级政府及国务院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处分。
此外,事故发生后的报告与处置行为也纳入追责标准,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或阻碍干涉调查的,对相关领导一律给予降级处分。
特别重大事故的追责范围遵循全链条、全覆盖原则,明确界定需承担责任的领导主体层级与类型,核心依据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与专项法规条款。
从纵向层级看,追责覆盖县级、市级、省级直至国务院相关部门的领导干部。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事故负总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干部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其他班子成员对分管行业领域的事故负领导责任;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且影响恶劣的,省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需被追责。
从横向类型看,包括党委与政府两类主体:
一、党委主要负责人需对安全工作的领导责任负责,如未统筹协调重大安全问题、未加强监管队伍建设等。
二、政府主要负责人需对安全工作的落实责任负责,如未组织制定安全规划、未领导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等。
同时,追责范围延伸至具体监管部门,负责行政审批、安全监督的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因未履行监管职责导致事故发生,需直接承担责任。
此外,开发区管理机构、乡镇(街道)的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执行,确保从基层到上级的责任链条无断点。
追责过程中实行尽职免责、失职追责,领导干部已全面履行法定职责,且事故系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导致,可依法不予追责,但需提供充分履职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