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其核心认定标准聚焦于行为人是否在肇事后实施了逃避法定义务的逃离行为,以及主观上是否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
客观层面肇事逃逸行为一旦实施即已完成,行为人在事故发生后未履行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如实报告身份等法定义务,擅自离开现场的行为,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明确规定,该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会因后续投案而消除。
即便行为人在离开后主动返回投案,其此前逃离现场导致的现场破坏、伤员救助延误等实际影响已然发生,符合逃逸行为的客观构成要件。
主观层面的认定需结合客观行为综合判断,若行为人离开现场的目的是为了逃避处罚,即便后续投案,其逃离时的逃避意图已明确存在,不影响逃逸的定性;只有当离开与投案在时间上自然衔接,且能合理解释离开目的并非逃避追究时,才可能排除逃逸认定。
而自首的认定标准则在于行为人是否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的,应认定为自首,但这一情节仅影响量刑幅度,不改变逃逸的行为定性。
逃逸行为本身会直接影响事故责任划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若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可减轻责任。
这意味着无论是否自首,逃逸行为已导致行为人承担更重的事故民事责任,需对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承担主要或全部赔偿责任。
行政责任层面逃逸行为会面临严厉处罚,即便后续自首,交管部门仍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逃逸行为作出罚款、暂扣或吊销驾驶证的处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并处15日以下拘留;若构成犯罪,驾驶证将被吊销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
自首情节虽不能免除这些针对逃逸的行政惩戒,但可能在罚款金额、拘留期限的裁量上获得一定从宽考量,具体需结合逃逸行为的严重程度、自首的主动性等因素综合判断。
若逃逸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根据《刑法》,交通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而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