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倒闭时的遣散费本质为法定经济补偿,核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及相关规定,标准如下:
一、计算基数
按员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
二、月工资定义
指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应得工资(税前),含计时/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不含加班工资等特殊工资;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数计算平均工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最低工资计算。
三、高收入群体上限
员工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补偿标准按该3倍数额执行,且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此外,公司违规解除劳动合同,需按上述标准支付双倍赔偿金。
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时,员工补偿的核心保障在于清偿顺序的优先性与补偿标准的法定性,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确立的规则执行。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将首先用于支付员工的相关权益,具体包括三项核心内容:
一、拖欠员工的工资,以及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其中工资涵盖员工应得的各类劳动报酬。
二、公司欠缴的应当划入员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应支付给员工的经济补偿。
这一清偿顺序确保了员工权益在破产程序中优于普通债权得到保障。需要注意的是,此处的经济补偿标准与公司倒闭时的遣散费标准一致,仍遵循工作年限与月工资基数的计算规则。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则按照比例分配,但员工相关权益始终处于优先受偿层级,体现了法律对劳动者权益的重点保护。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需在十五日内通知员工终止劳动合同,并出具证明、办理社保转移手续。
员工在破产清算过程中,需及时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提交劳动合同、工资记录等证明材料,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有效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