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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一定要签无固定期限吗?

大律师网 2025-11-04    100人已阅读
导读: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必须为无固定期限,根据法律条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若劳动者不存在法定排除情形且提出或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劳动者长期就业权益的保障。

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一定要签无固定期限吗?

  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是否需为无固定期限,本质上是法律强制性规定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平衡问题。

  连续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若劳动者无《劳动合同法》中法定排除情形,且劳动者明确提出或同意续订合同,用人单位便负有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不得单方面要求继续订立固定期限合同。

  但法律同时保留了合理的协商空间,并非完全禁止第三次订立固定期限合同。

  若劳动者在第三次续订时,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该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双方可据此订立固定期限合同,这一例外情形体现了对劳动者自主选择权的尊重,避免法律规定沦为过度约束。

  此外,若双方在第三次续订前已就合同期限达成一致,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约定同样具备法律效力,用人单位无需必然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一定要签无固定期限吗?

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单位降低劳动条件怎么办?

  第三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单位降低劳动条件,本质上需结合合同续订的法定要求与劳动条件变更的规则综合判断。

  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订立要求来看,若劳动者已满足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且无法律规定的排除情形,明确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用人单位此时降低劳动条件,意图迫使劳动者放弃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或接受不利条款,该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法律明确保障劳动者在续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时的权益,用人单位不得以降低劳动条件作为续订合同的前提,否则劳动者可主张单位行为违法,要求按原劳动条件或法定标准订立合同。

  若单位降低劳动条件并非针对无固定期限合同,而是在双方协商续订合同过程中提出的条款变更,此时需遵循协商一致原则。劳动条件属于劳动合同的核心条款,变更需经双方同意,单位不得单方面作出降低劳动条件的决定。

  若劳动者不同意降低劳动条件,单位因此拒绝续订合同,且劳动者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法定条件,单位需承担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劳动者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主张赔偿金。

  若劳动者不符合法定强制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单位在降低劳动条件后劳动者拒绝续订,双方劳动合同终止,单位需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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