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抵扣属性需严格依据税收法规判定,整体而言抵扣范围远窄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仅特定情形下可享受抵扣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抵扣,而增值税普通发票通常不属于法定扣税凭证范畴。
但国家税务总局针对特定行业和场景出台了例外规定,如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普通发票,依据相关公告,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可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此外,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符合规定的开具要求,纳税人可凭取得的通行费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需要明确的是,除上述法定例外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常规增值税普通发票,如商品销售普通发票、服务类普通发票等,其进项税额均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个人消费者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更不存在抵扣问题,这是由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管理规范和制度设计决定的。
增值税普通发票虽抵扣功能受限,但在经济活动和税收管理中具备多重核心用途,是不可或缺的商事凭证。
首先,其是企业进行会计核算的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规定,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增值税普通发票作为原始凭证,是企业记录经济业务、确认收入和成本费用的关键依据,确保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其次,其是税务机关实施税收征管的重要抓手,税务机关通过核查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和取得情况,可监管企业的纳税申报行为,核实应税收入和应纳税额,防范虚开发票、偷税漏税等税收违法行为,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的要求相契合。
再者,其是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凭证,当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后出现质量问题时,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作为证明买卖关系或服务合同关系存在的关键证据,为维权提供法律支持。
此外,对小规模纳税人而言,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如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季度30万元)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销售额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这一政策的落地需以普通发票的开具和核算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