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2025年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通知,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实行“房屋价值+搬迁费+临时安置费+附属设施补偿+社会保障费用”五项构成。
其中,房屋价值补偿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为基准,由专业评估机构通过成本法、市场比较法等法定依据确定。
补偿方式分为货币补偿与产权置换。
货币补偿直接支付现金,产权置换则按比例置换新房,如霍城县方案规定“1:1.5面积置换”或“房屋重置成新价格折算”。
政策设立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及奖励性补偿:搬迁费按户支付,临时安置费覆盖过渡期租房成本,奖励金则针对签约期前完成协议签订的被征收人。
司法保障机制是2025年政策的核心创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若被征收人与征收部门在签约期内未达成协议,或对补偿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或诉讼期间,征收部门不得强制执行,确保被征收人权益不受侵害。
原房产证在棚户区改造中需依法注销或置换。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地方实践,改造过程中,原房产证由征收部门统一收取并交至不动产登记机构归档。
选择产权置换,新安置房屋需重新办理产权登记,原房产证相应失效。
若选择货币补偿,原房产证虽失去对原房屋的证明效力,但仍可留存作为历史权益凭证。
但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地方征收细则,改造范围内新建、扩建房屋或改变用途的行为,在征收公告发布后将被认定为“不当增加补偿费用”,不予补偿。
原房产证在改造后的法律意义仅限于权益追溯,不赋予原房屋继续存在的权利。
不动产登记部门在改造中可依职权启动注销登记。
依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对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土地与房屋,登记部门根据政府征收文件公告注销事项,并处理抵押登记等利害关系。
2025年棚户区改造补偿政策与产权证处理规则,体现了“市场评估+司法保障”的双重导向,既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又推动城市更新高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