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根据2025年7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25〕8号),以下行为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
1、转移财产类行为: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或以明显不合理高价受让他人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直接对抗类行为:以恐吓、辱骂、聚众哄闹、威胁等方法,或以拉拽、推搡等消极抗拒行为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情节恶劣的;
3、虚假报告类行为: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4、协助义务人类行为:担保人转移担保财产,案外人协助隐藏、转移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
以下行为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通过虚假诉讼、仲裁、公证妨害执行:以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提起诉讼、仲裁或申请公证,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聚众冲击执行现场:组织、策划、指挥多人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3、以暴力方法攻击执行人员:以围攻、扣押、殴打等暴力方法对执行人员进行人身攻击,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4、造成严重后果:因拒不执行导致申请执行人自杀、自残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的行为认定:
行为人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可认定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
其中,“诉讼开始后”一般指被告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后。
1、一般情节的量刑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2、特别情节的量刑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单位犯罪的量刑
单位犯拒执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4、量刑的酌定从轻情节
在一审宣判前,行为人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在提起公诉前履行义务且情节轻微的,可依法不起诉。
拒执罪立案后还钱,仍可能坐牢,但存在从轻、减轻处罚或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性。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及司法解释,若情节较轻,在一审宣判前履行全部或部分执行义务,且具有悔罪表现,法院可能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若情节严重(如长期隐匿财产、暴力抗拒执行),即便还钱,仍可能被判处实刑,但量刑时会酌情从轻。
是否坐牢需结合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由司法机关综合判定。
拒执罪的最新规定,体现了法律对司法权威的严格保护与对当事人权益的平衡考量。量刑标准的细化与立案后还款的从宽规则,既遏制了拒执乱象,也鼓励行为人主动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