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撤诉后诉讼费的处理有明确的法定标准,核心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相关条款,区分不同撤诉阶段与案件类型设定差异化规则。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这是诉讼费处理的核心原则。
从申请时间看,原告在法院立案后、开庭审理前申请撤诉的,法院裁定准许后,诉讼费按全额的50%收取,已预交全额诉讼费的,剩余50%由法院依法退还;在开庭审理后、判决作出前申请撤诉的,虽仍可享受减半优惠,但部分法院可能根据案件审理进度酌情调整退费比例,具体以法院裁定为准。
从案件类型看,离婚案件撤诉后诉讼费处理遵循同等原则,但涉及财产分割且财产总额超过20万元的部分,已预交的超额部分诉讼费同样减半退还。
从特殊情形看,原告预交诉讼费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法院按撤诉处理的,仍适用减半交纳规则,但原告需自行承担已发生的诉讼成本;上诉人撤回上诉的,二审诉讼费同样减半收取。
需注意,诉讼费的退费申请需由原告向法院提交,法院审核通过后将退费款项划转至原告指定账户,退费周期根据法院工作流程确定,一般为15至30个工作日。
原告撤诉后被告律师费的计算,核心遵循约定优先原则,法律仅在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提供补充规范,相关依据包括《民法典》合同编及律师服务收费管理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明确当事人应按约定全面履行义务,被告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中已约定撤诉情形下的律师费计算方式,则严格按约定执行。
常见约定模式包括,按服务阶段收费(如完成立案、庭审等不同阶段分别计费,撤诉时已完成阶段的费用不予退还)、按固定金额收费(无论案件是否撤诉,均需支付约定的全额律师费)、按比例减免收费(撤诉时按未完成服务比例退还部分律师费)。
合同未明确约定撤诉情形,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可根据已提供服务的工作量、工作难度等因素,与被告协商确定律师费金额,一般以已完成的服务内容(如案件分析、证据整理、庭审准备等)为基础核算费用,未提供的服务部分对应的费用应予以退还。
从责任承担看,原告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或原告存在恶意诉讼导致被告产生律师费损失,否则被告的律师费一般由其自行承担,被告不得要求原告赔偿该笔费用。
此外,委托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被告无正当理由拒绝支付律师费的,需承担违约责任,律师事务所可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方式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