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行政处罚权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超市作为民事主体,无权行使罚款权。“偷一罚十”中的“罚”本质是行政处罚,超市自行设定处罚措施,超越了法律授权范围。
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店堂告示等方式加重消费者责任。
超市“偷一罚十”的告示属于典型的不公平格式条款,其内容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即使消费者同意“私了”,该条款也可能因显失公平被认定为无效。
从民事赔偿角度,消费者盗窃商品需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范围仅限于商品实际价值及合理损失,而非超市单方面设定的十倍罚款。
若盗窃金额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则由公安机关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追究刑事责任,超市无权越俎代庖。
敲诈勒索罪的构成需满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威胁或要挟迫使他人交付财物”的要件。
超市在发现盗窃后要求“私了”,若未使用暴力、威胁手段,且涉案金额较小,通常不构成敲诈。
但需明确,超市的“私罚”行为本身仍属违法。
一方面,超市无权自行认定盗窃行为并处罚,其“私了”行为可能侵犯消费者的名誉权、财产权。
另一方面,若超市以“报警处理”相要挟,迫使消费者接受远超实际损失的赔偿,可能涉嫌变相敲诈。
但司法实践中,此类行为多被认定为民事侵权,而非刑事犯罪。
消费者面对超市“偷一罚十”要求时,有权拒绝并主张按实际损失赔偿。
若超市强行扣留财物或限制人身自由,消费者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以“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为由报警,或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超市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