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与第一百一十五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分为两档:
1、基础刑档: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此档适用于行为本身具有高度危险性,但未实际引发重伤、死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情形。
2、加重刑档: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危险方法”的认定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行为需满足“与放火、爆炸等手段危险性相当”且“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条件。
恶意别车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需从以下三方面判断:
1、主观故意:
行为人需具有报复、泄愤等直接故意,或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
2、客观危险性:
行为需对公共安全构成现实威胁。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单次恶意别车可能因“妨碍安全驾驶”被行政处罚;但若在车流密集路段、高速公路等场所实施,或伴随急刹、变道等危险动作,则可能被认定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3、实际后果:
别车导致重大事故,则可能同时触犯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据司法实践,交通肇事罪以过失为主观要件,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故意为主观要件,二者竞合时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025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标准体现了法律对公共安全的零容忍态度。恶意别车作为潜在的高危行为,其刑事责任认定需严格遵循主观故意与客观危险性的双重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