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伤人的刑事责任认定,本质是对饲养人管理义务与危害行为的法律评价。从主观层面看,无论是故意唆使宠物攻击他人,还是因疏忽大意、过于自信未履行管控义务,只要符合刑法规定的过错要件,即可能构成犯罪。
对于烈性犬等危险宠物,法律赋予饲养人更高的注意义务,若在公共场所放任其自由活动,即便无直接伤人故意,也可能因危及不特定多数人安全,被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相关犯罪。
从客观危害来看,刑事责任的成立需以严重后果为前提,如造成他人重伤、死亡等情形。
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或侵犯人身权利罪,关键在于行为是否具有与放火、决水等相当的高度危险性,以及是否对社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构成威胁。
若饲养人已尽到合理管控义务,因不可预见的意外导致宠物伤人,通常不涉及刑事追责。
放任宠物伤人的罪名认定,需结合行为的危险性与危害后果综合判断。从罪名分类来看,最常见的是危害公共安全相关犯罪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相关犯罪。
若饲养人放任烈性犬、大型危险宠物在公共场所自由活动,该行为本身具有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的高度危险性,即便未立即造成伤害,也可能因对公共安全构成持续威胁而被追责;若该放任行为直接导致他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则更易被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
对于普通宠物,若饲养人明知宠物具有攻击倾向,却未采取任何约束措施,放任其接触他人并造成伤害,根据后果严重程度,可能构成侵犯人身权利相关犯罪。
此处的放任核心是未履行法定管理义务,即明知存在危险却消极不作为,这种不作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时,便符合刑法上的犯罪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