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的规定,公司法人与营业执照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必须为同一人,且法定代表人信息具有公示效力。
这一规则的立法逻辑在于:法定代表人作为法人意志的代表机关,其身份公示是市场交易安全的基础。
允许法人与营业执照登记主体分离,将导致交易相对方无法通过营业执照信息准确判断交易对象的代表权,增加交易风险。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登记的,公司需承担行政责任。
法人与营业执照登记主体的同一性,既是市场交易安全的保障,也是公司合规运营的法定要求。
尽管法律要求法定代表人与营业执照登记主体同一,但实践中仍存在“挂名法定代表人”现象,即名义上担任法定代表人但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的人员。
挂名法定代表人虽未直接参与公司决策,但仍可能因法律拟制规则承担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
在民事责任方面,根据《民法典》第六十一条“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的规定,若公司对外负债无法偿还,债权人可能依据营业执照登记信息起诉挂名法定代表人,要求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在行政责任方面,若公司存在偷税漏税、非法经营等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可能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挂名法定代表人处以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在刑事责任方面,若公司构成单位犯罪(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挂名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代表,若参与犯罪决策或实施犯罪行为,或对犯罪行为知情却未阻止,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