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法律框架下,家庭成员的认定以婚姻、血缘或收养关系为前提。例如,《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将“家庭成员”定义为“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未涵盖同居伴侣。
然而,2025年最高检在新闻发布会中明确,检察机关依据《刑法》《反家庭暴力法》精神,将“具有共同生活基础事实的婚前同居关系”认定为家庭成员关系,并将精神虐待纳入家庭暴力范畴。这一解释突破了传统亲属关系的限制,旨在强化对同居伴侣中弱势方的保护。
该司法解释的法律依据在于,家庭暴力的核心是“共同生活关系”而非法定身份。《反家庭暴力法》第37条已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为同居关系适用反家暴法提供了空间。
此外,最高检的表态进一步明确,只要存在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事实,同居伴侣即可被视为家庭成员,享受与婚姻关系同等的反家暴保护。
但需注意,这一认定仅限于反家暴领域,不涉及财产、继承等婚姻法权利义务,体现了司法对特殊社会关系的灵活回应。
婚前同居指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在未办理结婚登记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2条,我国法律未禁止未婚同居,但明确“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这一条款通过否定性规定,将婚前同居与“有配偶者同居”区分开来:前者属于未婚者自愿选择的共同生活方式,后者则因违反婚姻忠诚义务构成违法。
从法律关系本质看,婚前同居不具备婚姻的法定要件。婚姻关系需以登记为成立条件,并产生法定权利义务,如夫妻共同财产制、相互扶养义务及继承权等。
而婚前同居双方仅通过协议或默契形成共同生活关系,其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事项依赖双方约定,缺乏法律强制性保障。
例如,《民法典》第1065条虽允许夫妻约定财产制,但未将同居关系纳入调整范围,导致同居期间财产纠纷需通过《民法典》合同编或侵权责任编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