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标准则需根据具体罪名和情节严重程度综合判定,不同罪名的刑罚幅度存在明显差异。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法定量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司法实践中认定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出售手机卡数量较多、违法所得达到一定数额、帮助对象数量较多、造成被骗资金数额较大等,具体可参考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等标准。
构成诈骗罪共犯,量刑则与诈骗犯罪的整体情节挂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此外,无论构成何种罪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卖卡人通过非法交易获得的违法所得都将被依法追缴,上缴国库。
同时,涉案人员还会面临信用惩戒,对贷款、出行、就业等产生长期影响。
卖手机卡给他人用于诈骗的罪名认定,核心在于判断卖卡人是否明知或应知对方的犯罪意图,主要涉及两个罪名。
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情节严重的即构成此罪。
手机卡作为诈骗分子联系受害人、转移资金的关键载体,属于通讯传输支持的范畴。卖卡人存在多次出售、高价售卖、明知卡被封停后仍继续出售等情形,即便未明确知晓是诈骗用途,也可能被认定为应知。
二、诈骗罪共犯
卖卡人曾因同类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明确知晓对方购买手机卡是为了实施诈骗还长期合作,且积极配合提供卡品、协助激活或后续维护,其行为已成为诈骗犯罪链条的一部分。
根据共同犯罪理论,将以诈骗罪共犯论处,相关依据可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