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第三者破坏家庭导致离婚时,起诉需区分起诉对象,分别针对配偶提起离婚诉讼,或在特定条件下针对第三者提起侵权诉讼,两者的起诉路径和法律依据不同。
针对配偶提起离婚诉讼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其中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是认定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之一。
起诉时需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身份证明、结婚证及证明配偶与第三者存在不正当关系的证据(如聊天记录、照片等)。
第三者存在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此外,第三者与配偶构成重婚,受害者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重婚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者破坏家庭是否承担法律责任,需根据其行为性质区分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并非所有介入行为都需承担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层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第三者与配偶存在不正当关系,但未侵犯其他权益,通常不直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但如果第三者故意诋毁、诽谤受害者,或存在侵犯受害者名誉权、隐私权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受害者可要求其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等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层面,仅在特定情形下才需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三者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包括法律婚姻和事实婚姻),构成重婚罪,需承担刑事责任;第二百五十九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构成破坏军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需明确,第三者仅存在普通不正当交往行为,未构成重婚或破坏军婚,也未侵犯受害者其他具体权益,则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相关纠纷主要通过婚姻双方的离婚诉讼解决,法院会在财产分割、抚养权归属等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对无过错方予以适当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