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范围包括以下11项法定项目,每项均有明确计算依据:
1、医疗费:按实际治疗费用凭据支付,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2、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专人陪护的,按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5、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60周岁以上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不超过5年。
6、精神损害抚慰金:按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残疾的,最长不超过3年。
医疗事故损失赔偿标准的确定需综合以下因素,体现法律对个案公平的追求:
1、医疗事故等级:根据对患者人身损害程度,事故分为四级(一级致死或重度残疾,四级为明显人身损害),等级越高赔偿比例越高。
2、责任程度:医疗机构承担完全责任(100%)、主要责任(60%-90%)、次要责任(20%-40%)或轻微责任(不超过10%),责任比例直接影响赔偿金额。
3、原有疾病状况:若患者原有疾病对损害后果有参与度,赔偿金额可能按比例扣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