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重婚罪的构成需满足“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实质要件。
司法实践中,重婚行为分为法律重婚与事实重婚:前者指与他人登记结婚,后者指虽未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配偶在境外与他人登记结婚,显然构成法律重婚;若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被社会公众认可,则可能构成事实重婚。
需注意的是,单纯“非法同居”与重婚存在本质区别。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条,非法同居指有配偶者与他人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共同居住,此行为虽违反婚姻忠诚义务,但一般不构成刑事犯罪。
配偶在境外与他人同居未以夫妻名义公开生活,则仅涉及民事侵权,不触发重婚罪条款。
此外,跨国婚姻的司法管辖权问题需关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一条,涉外婚姻纠纷由一方住所地或国内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
配偶在境外同居,权利受损方可依据该条款向国内法院提起诉讼,但需证明行为发生地与国内存在法律关联。
在民事层面,配偶的非法同居行为构成《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的“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无过错方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赔偿范围包括物质损失(如共同财产分割减少)与精神损害,法院将综合过错程度、经济能力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
若行为构成重婚罪,刑事追责程序可启动。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重婚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即需无过错方自行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起诉时需提交证据证明配偶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如共同居住证明、社交活动证人证言、通信记录等。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构成重婚罪者可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需强调的是,刑事追责需严格把握“以夫妻名义”的认定标准。
司法实践中,若双方未公开以夫妻身份参与社交、未共同生育子女、未以配偶名义申报税务或医疗等,则难以认定构成重婚罪。
权利受损方可通过民事诉讼主张权益,而非刑事追责。
维权的核心在于证据的合法性与充分性。
权利受损方应重点收集以下证据:
1、共同居住证明:如租赁合同、水电费缴纳记录、物业证明等,证明配偶与他人长期共同生活;
2、社交关系证据:如邻居、朋友证人证言,证明双方以夫妻名义参与社交活动;
3、通信记录:如微信、邮件等聊天记录中涉及“老公”“老婆”等称谓,或讨论共同生活、子女抚养等内容;
4、公开身份证明:如社交媒体公开秀恩爱、共同出席婚礼等以夫妻身份活动的影像资料。
诉讼程序方面,若主张民事赔偿,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同步主张损害赔偿;若主张刑事追责,需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向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及证据材料。
刑事自诉案件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若证据不足,法院可能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