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神经损伤相关标准
中度智能损伤:智商低于49,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需间或帮助。
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经系统正规医疗治疗满一年后仍无法具备足够社交沟通能力。
单侧面瘫:难以恢复,容貌损毁,进食和语言功能障碍。
双侧完全性面瘫:面部肌肉完全瘫痪,无法正常表达情感。
2.运动系统损伤相关标准
单肢瘫肌力≤2级:单侧肢体肌肉力量严重受损,无法完成基本动作。
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双手部分肌肉力量严重受损,影响手部功能。
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双足肌肉力量严重受损,影响行走能力。
四肢瘫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四肢或三肢肌肉力量严重受损,导致瘫痪。
截瘫(肌力2级以下)且大便和小便失禁:截瘫导致大小便失禁,生活严重受限。
一侧肘部以上缺失:上肢自肘部以上缺失,严重影响日常生活。
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下肢部分缺失,影响行走和站立。
一侧膝以上缺失:上肢自膝部以上缺失,导致严重残疾。
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下肢踝关节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3.感官损伤相关标准
双眼盲目3级以上:双眼视力严重受损,无法看清周围环境。
一侧眼球缺失或盲目5级,另一眼盲目3级:一侧眼球缺失或完全失明,另一眼视力严重受损。
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3级以上:双侧眼睑严重下垂或畸形,导致双眼视力严重受损。
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一眼几乎失明,另一眼视力严重受损。
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双眼视力严重受损,几乎无法看清周围环境。
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双眼视力严重受损,视野狭窄。
双耳听力损失≥91分贝:双耳听力严重受损,几乎无法听到声音。
4.器官损伤相关标准
脑脊液渗漏、伴随颅底部骨质严重缺失或者经过反复手术未得到有效修复:脑脊液渗漏且颅底骨缺损无法修复,导致严重健康问题。
面部中度毁容:面部严重受损,影响容貌和社交。
全身累计超过60%的皮肤瘢痕面积,四肢的主要关节中有1个关节的运动功能受到了限制:全身大面积瘢痕形成,且四肢关节功能受限。
面部伤残或者植皮面积达到1/2及以上且同时存在轻度毁容症状:面部伤残或植皮面积较大,且存在轻度毁容。
两个拇指彻底丧失或者功能全面丧失:双手拇指完全丧失功能,影响手部操作。
一只手的功能全部丧失,另一只手上部分功能也已丧失:一手完全丧失功能,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一侧上颌骨缺损超过1/2,持续伤口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上颌骨严重缺损,且伤口面积较大。
下颚骨遭到破坏够长度超过6厘米的区域,伴随着重复发生的口腔、颜面皮肤软组织创伤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下颌骨严重受损,且口腔、颜面皮肤软组织创伤面积较大。
双侧颞下颌关节骨性僵硬,嘴部完整张开的可能性极小甚至无法打开嘴巴:双侧颞下颌关节僵硬,导致张口困难。
在面部两侧出现的伤口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面部两侧伤口面积较大,影响容貌。
一次性将整片肺部进行切除:肺部严重受损,需进行肺叶切除。
双侧肺部同时被切除:双侧肺部严重受损,需进行双侧肺叶切除。
肺部被切除并完成胸腔胸廓形成手术之后:肺部切除后需进行胸腔胸廓成形手术,以恢复胸腔结构。
一侧肺部经过移植手术进行治疗:一侧肺部严重受损,需进行肺移植手术。
心脏人工瓣膜置换手术完成后:心脏瓣膜严重受损,需进行人工瓣膜置换手术。
食管修复手术后造成的吻合口狭窄,只能进食流质食物:食管修复手术后吻合口狭窄,影响进食。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支付主体:工伤保险基金。
支付标准: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按月伤残津贴
支付主体:工伤保险基金。
支付标准:本人工资的75%。
3.其他可能涉及的赔偿项目
医疗费用:治疗工伤的合理费用(如手术费、药费、康复费等)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停工留薪期工资:治疗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一般不超过12个月。
护理费:
评残前:住院期间护理费由或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评残后:经确认需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标准根据护理依赖程度分为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不能自理(40%)、部分不能自理(30%)。
辅助器具费:安装假肢、矫形器等辅助器具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交通食宿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