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信罪的成立需满足“主观明知+客观帮助+情节严重”三要件。
其中,“明知”包括确切知道与应当知道两种形态。
司法实践中,对“应当知道”的认定采用综合推定规则,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交易方式、获利情况等因素判断。
量刑方面,构成帮信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处罚。
行为人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确实不知情,如未接触犯罪信息、未参与异常操作、未获取高额报酬等,则因缺乏主观故意不构成犯罪。
司法机关在审查时,会重点核查行为人与犯罪行为的关联性,若证据链无法证明其“明知”或“应当知道”,则依法不予追责。
洗钱罪的成立以“主观故意”为前提,要求行为人明知资金来源于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七类上游犯罪,仍实施掩饰、隐瞒行为。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若行为人确实不知情,即使客观上协助转移了犯罪所得,也不构成洗钱罪。
司法实践中,对“明知”的认定需结合交易背景、行为模式综合判断。
行为人虽起初不知情,但后续发现资金异常却未采取措施,如继续协助转移或放任资金流向,可能因“间接故意”被追究责任。
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未履行反洗钱义务,如金融机构未按规定核查客户身份,可能面临行政处罚,但不构成洗钱罪。
银行卡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而持卡人确实不知情,需通过三步维护权益:
1、紧急处置:立即联系银行冻结账户,防止资金进一步流失,并向银行说明情况,要求核查交易记录;
2、证据固定:收集能证明无主观故意的材料,如日常交易习惯、不在场证明、与涉案人员无关联的证据等;
3、司法配合: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配合调查并提供证据,避免因逃避调查被推定为“应当知道”。
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若经调查证实持卡人无过错,司法机关应依法撤销案件或不起诉。
被错误追究责任,可委托律师通过申请立案监督、提起国家赔偿等途径维权。需注意的是,若持卡人未妥善保管银行卡导致被冒用,可能因过错承担部分民事责任,但不影响刑事责任的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