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条将“利用信息网络、电话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纳入治安处罚范畴,彻底删除了原法条中“在公共场所”的场景限制。
这意味着,无论传播行为发生在微信私聊、QQ单对单对话,还是其他封闭性通讯场景,只要实施传播行为且证据确凿,均将面临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该条款的修订体现了三大立法突破:
(一)传播介质全覆盖,明确将互联网、移动网络、固定电话等所有通讯工具纳入规制范围;
(二)传播场景无差别,打破“公私领域二元论”,确立“传播行为即违法”的认定标准;
(三)责任主体多元化,除直接传播者外,对建立或管理传播群组的组织者、管理者,若未履行内容审核义务导致淫秽信息扩散,亦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值得关注的是,新法特别强化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第八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淫秽物品或信息中涉及未成年人的,从重处罚。”这一条款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八条形成制度衔接,对制作、传播涉及未成年人淫秽信息的行为,除适用治安处罚外,情节严重的将直接构成《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或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面临更严厉的刑事追责。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相关条款形成阶梯式治理体系。对于非牟利性传播行为,若传播数量、传播对象或社会影响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将依据新法第八十条启动行政处罚程序;若行为符合《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构成要件,即传播数量达到“影片400部以上、视频文件200个以上、音频文件1000个以上”等标准,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以牟利为目的的传播行为,法律适用标准更为严格。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及司法解释,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即构成犯罪,违法所得三万元至五万元以上即属“情节严重”,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实践中,通过建立付费会员制、打赏分成、广告植入等方式获取经济利益的传播行为,均被认定为“以牟利为目的”,适用更严厉的量刑标准。
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施行,标志着我国网络空间治理进入“全域监管、精准打击”的新阶段。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每一位网民都应清醒认识到:网络虚拟性不等于法律豁免权,技术中立性不等于行为无责性。唯有将法治意识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才能在享受数字技术红利的同时,共同守护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