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状需围绕不当得利构成要件展开,首部应明确原被告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住址及联系方式,确保法院能精准送达文书。
事实与理由部分需紧扣四要件:
获利事实:需明确被告取得利益的时间、方式及金额,如“2025年12月1日,原告误将5万元转入被告账户”。
损失关联:需证明原告损失与被告获利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如“双方无债权债务关系,被告无权占有该款项”。
无合法依据:需排除合同约定、法律规定等合法事由,例如“合同已解除,被告继续占有款项缺乏法律依据”。
催告无果:需提供催告记录,如微信聊天记录、律师函等,证明被告拒不返还。
证据清单需附转账凭证、沟通记录、合同文件等原件或复印件,并注明证据来源。管辖法院通常为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法院,需在起诉状中明确。
不当得利纠纷的管辖法院确定遵循“被告住所地优先”原则,但法律为平衡诉讼便利性与实体正义,设置了例外规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及司法解释,以下情形可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若不当得利行为与原告住所地存在直接关联,如合同履行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位于原告住所地,或原告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法院具有管辖权。
若当事人通过书面协议约定管辖法院,且选择原告住所地作为争议解决地,只要不违反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规定,该约定有效。
若被告被监禁、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下落不明、宣告失踪,原告住所地法院可直接管辖。此类情形多见于身份关系纠纷,但若不当得利纠纷与被告身份状态相关联,亦可适用。
原告起诉时需确保诉讼请求明确、事实理由充分,并提交转账记录、沟通记录等证据,证明被告获利无合法依据且造成己方损失。若符合上述条件,原告住所地法院将依法受理案件。
不当得利纠纷的管辖法院确定以被告住所地为核心,但特殊情形下原告住所地法院可突破管辖限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然而,若被告下落不明、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原告住所地法院将取得管辖权。
涉及不动产的不当得利纠纷适用专属管辖规则。若不当得利与不动产直接相关,如错误支付购房款至他人账户,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将优先管辖。此时,若不动产位于原告住所地,原告可就地起诉。
合同履行地规则亦可能赋予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权。若不当得利纠纷源于合同关系,且合同明确约定履行地或实际履行地位于原告住所地,原告可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由主张管辖。
司法实践中,原告需严格举证证明管辖依据。若选择在原告住所地起诉,需提交被告下落不明证明、监禁证明、不动产登记信息或合同履行地证据等材料。法院将综合审查证据与案情,最终决定是否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