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于起诉”是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前的旧制度,指检察机关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但依法不需要判刑,从而决定不提起公诉。该制度因混淆了检察权与审判权,已被废除。
现行法律统一使用“不起诉”表述,分为三类:法定不起诉适用于没有犯罪事实或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证据不足不起诉适用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酌定不起诉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免除刑罚的情形。
实践中,人们常说的“免于起诉”实际是指酌定不起诉。这种不起诉的前提是行为已构成犯罪,但因情节轻微,检察院认为无需起诉。而“不予起诉”通常泛指所有不起诉决定,包括上述三种类型。
关键区别在于:法定不起诉和证据不足不起诉意味着行为人不构成犯罪或无法证明其犯罪;酌定不起诉则承认行为构成犯罪,只是基于宽宥政策不予追诉。两者法律后果不同,但都不进入法院审判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现行法律下的不起诉决定,无论属于哪一类,均不产生犯罪记录。因为案底(即犯罪记录)以法院生效的有罪判决为前提,而不起诉案件未进入审判阶段,更无定罪结果。
公安机关的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系统中,不起诉信息通常不作为“犯罪记录”登记。但在部分内部系统中可能留存案件受理或侦查信息,这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案底。
对于本人报考公务员、参军、从事特定职业等,只要未被法院定罪,一般不受影响。政审主要审查是否有刑事处罚记录,不起诉不在其列。
对家人而言,不起诉更不会产生连带影响。直系亲属的政审主要关注是否有严重刑事犯罪或危害国家安全等情形。不起诉既非犯罪,也非处罚,不会波及配偶、子女或其他家庭成员。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结束语
“免于起诉”已成为历史概念,当前只有不起诉制度。不起诉不等于无责,但确实不构成犯罪,不留案底。公众应正确理解法律术语,避免因误解影响个人发展或家庭生活。遇到相关问题,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依法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