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概念范围
医疗过错:是上位概念,泛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存在的主观上的可归责性,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态。
医疗过失:是医疗过错的一种主要类型,特指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导致损害的行为,不包含主观故意。
2. 主观状态
医疗过错:可能包含故意(如明知行为会导致损害仍希望或放任其发生)或过失。
医疗过失:仅指过失,即应当预见行为可能造成损害,但因疏忽大意未预见,或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3. 表现形式
医疗过错:故意情形下,如故意使用错误药物、隐瞒病情等;过失情形下,与医疗过失表现形式类似。
医疗过失:常见形式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如未做皮试导致过敏)、过于自信的过失(如低估手术风险)。
4. 判断标准
医疗过错:判断时需综合考量医务人员的专业水平、诊疗环境、医疗行为合理性等因素,不一定局限于具体规范。
医疗过失:通常依据明确的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等标准,看医务人员是否违反了应尽的注意义务。
5. 法律后果
医疗过错: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存在过错并导致患者损害,医疗机构均需承担赔偿责任;故意行为可能面临更严厉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医疗过失:一般按照过错程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是认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并需承担赔偿责任的最常见情形。
医疗过失赔偿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具体赔偿项目及标准如下。
1. 医疗费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确定。包括已发生的医疗费用及后续治疗费用(需有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支持)。
2. 误工费
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无固定收入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误工时间根据医疗机构证明或定残日前一天确定。
3. 护理费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计算;
无收入或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期限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最长不超过20年。
4. 交通费
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以正式票据为凭,凭据应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 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按实际住院天数计算。
6. 营养费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需有医嘱或鉴定支持。
7. 残疾赔偿金
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
60周岁以下,按20年计算;
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
75周岁以上,按5年计算。
8. 残疾辅助器具费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9. 丧葬费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
10. 死亡赔偿金
计算方式与残疾赔偿金类似,按20年计算,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按5年计算。
11. 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
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按5年计算。
12. 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等因素确定,一般十级伤残5000元起,一级伤残或死亡50000元起,具体数额由法院酌情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