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罚款与没收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后,会采取以下措施:
1.责令停止与没收销毁: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以及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
2.罚款标准: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无违法经营额或不足5万元: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从重处罚情形: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民事赔偿:损失与惩罚性赔偿
权利人向法院起诉时,赔偿数额按以下顺序和规则确定:
1.计算基数: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二者均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2.惩罚性赔偿:对故意侵犯商标专用权且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上述计算基数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新规)。
3.法定赔偿:若上述数额均难以确定,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且包含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后果
对于严重的商标侵权行为,除承担行政和民事责任外,还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适用情形:
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销售此类标识。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2.处罚后果: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有期徒刑、罚金等)。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赔偿数额的确定遵循以下顺序和规则:
1.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这是首要的计算依据。计算方法通常为权利人商品销售减少量或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的乘积。
2.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在实际损失难以确定时适用。计算方法为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的乘积;若侵权商品利润无法查明,则按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
3.参照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当权利人的损失或侵权人的获利均难以确定时,可参照该商标的许可使用费,并在此基础上合理确定倍数。
4.惩罚性赔偿: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且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第1、2或3种方法确定的数额基础上,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例如,在上海知产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侵权人在商标被宣告无效后仍继续生产销售,主观恶意明显,侵权获利巨大,法院对其后续行为适用了惩罚性赔偿。
5.法定赔偿:当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获利以及商标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时,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法院在确定法定赔偿数额时,会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知名度),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以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