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产税征收的一般性标准
1.从价计征: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税率为1.2%。例如,若某房产原值为100万元,减除比例为30%,则计税余值为70万元,年应纳税额为70万元×1.2%=8400元。
2.从租计征: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但对个人出租居住用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对企事业单位等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也减按4%的税率征收。
二、特定试点城市的房产税政策
1.上海:
计税依据: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
税率:实行差别化比例税率,一般为0.6%,但低于市场均价2倍的住房可减为0.4%。
免税面积: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的部分免税。
2.重庆:
计税依据:一般为房产交易价,条件成熟时可能以评估值为依据。
税率:根据住房类型和价格不同,税率在0.5%至1.2%之间浮动。
免税面积: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有特定的免税面积(180平方米或100平方米)。
房产税税率根据房产的计税方式不同而有所区别,具体分为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两种方式。
1.从价计征:
税率:年税率为1.2%。
计税依据:应税房产的原值减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扣除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税法规定的减除幅度内(一般为10%-30%)自行确定。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2.从租计征:
一般税率:年税率为12%。
计税依据:房产的租金收入。
计算公式: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优惠税率:对于个人出租住房,无论用途如何,均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对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也享受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