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明确规定,以下6类争议本身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会直接不予受理:
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不属于劳动关系,属于民事雇佣关系);
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
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畴)。
若申请劳动仲裁不予受理,可按以下步骤处理:
1.查看不予受理通知书:仔细阅读通知书,明确不予受理的原因。常见原因可能包括不属于劳动仲裁受案范围、申请材料不齐全等。
2.补充材料或修正申请:若因材料不齐全导致不予受理,按照要求补充相关材料,如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考勤记录等。若申请事项表述不清晰,需修正申请内容,确保仲裁请求明确。
3.向上级仲裁机构反映:若对不予受理决定有异议,可向该仲裁机构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说明理由并请求重新审核。
4.向法院起诉:劳动争议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但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时,当事人可自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之日起,持该通知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
在整个过程中,要注意收集和保存与劳动争议相关的证据,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