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支付条件的,计算规则直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1.工作年限折算规则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
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即支付1个月工资);
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高收入人群的封顶规则
如果劳动者的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
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确定;
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3.“月工资”的法定定义
计算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是指劳动合同终止前劳动者12个月的平均应得工资,包括计时/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所有货币性收入:
如果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如果劳动者实际工作不满12个月,按实际工作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先说结论,终止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个税规则和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保持统一,不是全部金额都要扣缴个税。补偿金总额在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三倍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出三倍标准的部分,才需要单独计税。
三倍免税的口径以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为准,每年标准会发生变动。核算的时候,要把本次拿到的全部一次性补偿合并统计,包含经济补偿金、一次性生活补助以及其他配套补助款项,合并后的总额用来对比三倍门槛,不是只单独计算补偿金本金。
超出三倍限额的部分,计税方式有特殊优惠,这笔收入不会并入当年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综合所得一起汇算。单位在发放补偿金的时候,单独套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由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税,发放给劳动者的是扣税后的余额。
很多劳动者容易混淆终止补偿和正常月度工资的计税方式。日常发放的工资薪金按月预扣预缴,而这笔补偿金的计税是一次性单独核算,不会占用年度专项附加扣除额度,专项附加扣除不再重复抵扣该笔补偿收入对应的税款。
如果补偿总额没有超过三倍标准,单位发放的时候不用扣除个税,足额发放全部补偿。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提供发放明细和个税扣缴记录,核对免税金额、计税金额和税款。单位违规多扣税款的,劳动者可以向税务部门反馈核实。
还有一点要区分,合同终止之后单位另行发放的代通知金、后续安置补贴,如果不属于一次性劳动关系补偿范围,要按照正常工资薪金规则计税,不能套用三倍免税优惠,实务里经常出现两类款项混在一起核算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