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直至退休年龄。这意味着四级工伤的劳动者虽然不能继续从事原工作,但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依然保留。如果劳动者本人提出或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当劳动者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四级伤残时,其主要的赔偿项目如下:
1. 医疗费用:包括治疗工伤所需的全部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 伤残津贴: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5%,且该待遇终身支付。
3.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本人工资的21个月标准支付,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 生活护理费:如果工伤职工需要生活护理,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分别支付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5. 其他费用:如康复费用、辅助器具配置费用等,也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四级伤残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 伤残津贴:四级伤残职工在退出工作岗位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75%(条例第三十六条)。
3. 生活护理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具体比例依据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确定(条例第三十四条)。
4. 医疗费用: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所需的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条例第三十条)。
5. 辅助器具费: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