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这里的“不合格产品”即指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行业标准的产品。如果明知产品不合格仍进行销售,主观上有故意,就构成了该罪。
如果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故意制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可能会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具体包括以下情况:1) 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可能导致人体健康或者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危险;2) 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而进行生产和销售;3) 伪造或者冒用产地、质量标志等。生产者需对产品质量负有法定责任,若违反这些规定,可能面临刑事责任。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应当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如果产品存在缺陷,即产品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强制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那么就可以认定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