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如果在执行刑罚期间发现被判刑人还有其他未判决的犯罪,应当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法院依法审判。这种情况下,原判刑罚并不会自动改变,而是会与新罪的判决合并执行。如果新罪的刑罚比原判重,那么执行的将是两罪合并后的总刑期;如果新罪的刑罚比原判轻,但原判尚未执行完毕,那么将继续执行剩余的刑期。
在原判决尚未生效时发现新的犯罪行为,通常会先对新罪进行审判,然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这意味着,法院需要在总和刑期内,结合具体案情,对原判刑罚和新罪刑罚进行合并决定执行的刑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这就是所谓的“先并后减”原则。
同时,第六十九条则规定了数罪并罚的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